證券代碼:002957 證券簡稱:科瑞技術 公告編號:2023-038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科瑞技術”),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已獲2023年5月17日召開的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現將權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預案等情況
1、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預案情況如下:
以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410,762,170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2.4元(含稅),共計人民幣98,582,920.80元,利潤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潤轉入下一年度。2022年度公司不送紅股,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2、自分配預案披露至實施期間公司股本總額未發(fā)生變化。
3、本次實施的權益分派方案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預案及其調整原則一致,且距離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時間未超過兩個月。
二、權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410,762,17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4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后,通過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發(fā)前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2.160000元;持有首發(fā)后限售股、股權激勵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征收,本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注:持有首發(fā)后限售股、股權激勵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征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征收。
注: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48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24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三、股權登記日與除權除息日
本次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
除權除息日為: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
四、權益分派對象
本次分派對象為:截止2023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權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東現金紅利將于2023年6月20日通過股東托管證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機構)直接劃入其資金賬戶。
2、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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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益分派業(yè)務申請期間(申請日:2023年6月9日至登記日:2023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東證券賬戶內股份減少而導致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擔。
六、調整相關參數
1、公司控股股東新加坡科瑞技術、實際控制人PHUALEE MING在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該等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發(fā)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xù)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fā)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fā)行價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發(fā)股利、送股、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價格相應調整?!?/P>
公司股東華苗投資在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最低減持價格為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發(fā)行價,期間公司如有派發(fā)股利、送股、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上述價格相應調整?!?/P>
在本次權益分派后,將對相關承諾最低減持價格做相應調整。
2、本次權益分派實施后,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進行調整,公司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實施調整程序,具體內容待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另行公告。
七、咨詢辦法
咨詢機構: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咨詢地址: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田寮社區(qū)光僑路科瑞智造產業(yè)園瑞明大廈A塔21樓
咨詢聯(lián)系人:康嵐、張晶
咨詢電話:0755-26710011轉1688
傳真電話:0755-26710012
八、備查文件
1、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確認的有關分紅派息具體時間安排的文件;
2、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3、202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6月14日
證券代碼:002957 證券簡稱:科瑞技術 公告編號:2023-039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民事判決書》的訴訟
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公告所涉案件已由二審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2、公司為公告所涉案件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3、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二審訴訟判決結果預計增加公司2023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1,928萬元,具體數據以公司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為準。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中山凱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凱旋”)定作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案號為(2022)粵20民終4828號,該案已于2022年11月29日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開庭。2023年6月12日,公司收到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2)粵20民終4828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二審判決”)。
一、 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 審理法院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 各方當事人
上訴人一(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2854000X9,住所: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田寮社區(qū)光僑路九號路科瑞智造產業(yè)園B棟301。
上訴人二(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山凱旋真空科技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7076356756,住所:中山市橫欄鎮(zhèn)環(huán)鎮(zhèn)北路27號。
(三) 本次訴訟事項背景情況
公司與中山凱旋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間簽訂四份《委托設備生產(加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山凱旋分別委托公司加工生產30臺、20臺、20臺、40臺N95口罩全自動生產線設備(以下簡稱“口罩機”),合同總價為79,200,000元人民幣。為履行上述合同,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公司與中山凱旋簽訂了《企業(yè)產品購銷合同》《〈委托設備生產(加工)合同〉及〈口罩機購銷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公司向中山凱旋購買了生產口罩機所需的外購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110臺口罩機的生產,其中70臺口罩機已由中山凱旋驗收提貨,剩余40臺口罩機中山凱旋未按照既定時間提貨。經公司多次聯(lián)系中山凱旋提貨,2020年11月中山凱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機的料架模塊部分,剩余口罩機仍存放在公司工廠,中山凱旋尚有10,140,000元合同款項未支付。
2021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及其傳票,案號為(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獲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中山凱旋起訴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2021年10月29日公司以快遞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就前述訴訟事項提起反訴。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接到法院電話通知,原定于2021年11月3日訴訟案件延期開庭,具體開庭時間以法院另行通知為準。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關于繳納反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及《傳票》,通知開庭時間為2021年11月30日。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民事判決書》。
上述訴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關于收到法院傳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61);2021年10月16日披露的《關于收到法院傳票的補充更正公告》(公告編號:2021-062)、《關于收到法院傳票的公告(補充更正后)》(公告編號:2021-063);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關于訴訟延期開庭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72);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75);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關于收到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20);2022年7月9日披露的《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 053);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關于訴訟延期開庭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61);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關于訴訟延期開庭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66);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2022-083)。
(四) 雙方上訴請求:
公司與中山凱旋均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雙方均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申請。雙方上訴請求如下:
1、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民事判決;
(2)駁回中山凱旋的全部訴訟請求;
(3)改判中山凱旋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140,000元;
(4)改判中山凱旋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282,420元(以應付的剩余款項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標準,從應付之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21年10月31日為5,282,420元);
(5)改判中山凱旋支付運輸費19,200元、倉儲費82,751元(自2020年5月16日計算至實際提貨之日,暫計至2021年10月31日為82,751元);
(6)改判中山凱旋繼續(xù)履行合同,自提存放在公司倉庫的剩余口罩機設備;
(7)改判中山凱旋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2、 中山凱旋真空科技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1)依法判決撤銷(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并依法改判:
① 在“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的基礎上增加判決:解除中山凱旋與公司之間關于20臺“N95口罩全自動生產線設備”的定作合同,并由公司向中山凱旋退回款項1,440萬元;
② 判令公司向中山凱旋支付違約金432萬元;
(2)依法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二審判決情況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中山凱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對此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判決如下:
(1)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18270號民事判決;
(2)中山凱旋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390萬元;
(3)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山凱旋交付40臺N95口罩全自動生產線設備(其中21臺口罩機的料架機已交付),交付方式為中山凱旋自提;
(4)駁回中山凱旋的其他訴訟請求;
(5)駁回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235,200元,由中山凱旋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14,946元,減半收取57,473元,由中山凱旋負擔14,438元,公司負擔43,0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8,586元,由中山凱旋負擔122,516元,公司負擔86,070元。(上述費用已由中山凱旋預交328,840元,公司預交172,419元,二審法院及一審法院不作退還,由中山凱旋直接向公司支付43,31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本次二審訴訟判決結果預計增加公司2023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1,928萬元,具體數據以公司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為準。
公司將持續(xù)關注上述訴訟事項的執(zhí)行進展,根據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及時關注,并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2)粵20民終482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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