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對外投資概述
營口金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控股子公司簽署〈投資合作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島金昱智能裝備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公司擬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投資設立“秦皇島金昱智能裝備層壓機項目”,項目總投資額為4億元人民幣,資金來源為公司自籌資金。具體內容請詳見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營口金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簽署〈投資合作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92)。
二、投資進展情況
為保證項目的實施,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島金昱智能裝備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海港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海政出(2023)03號、海政出(2023)04號)。本次交易事項不構成關聯交易,亦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內容
(一)合同編號:海政出(2023)03號
1、合同主體
出讓人:秦皇島市海港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受讓人:秦皇島金昱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2、宗地出讓面積與坐落位置
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2023-03,宗地總面積大寫: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點伍陸平方米(小寫:45,929.56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點伍陸平方米(小寫:45,929.56平方米)。
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興太街以南、興澄路以西、規(guī)劃路以東。
3、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工業(yè)用地,面積:4.592956公頃。
4、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50年,按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5、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貳仟零陸拾陸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小寫:20,668,302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肆佰伍拾元(小寫450元)。
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肆佰壹拾叁萬元(小寫:4,13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6、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7、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8、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開工,在2027年2月13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9、違約責任
(1)受讓人應該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2)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①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②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3)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5)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6)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7)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1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8)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9)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10、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1、補充條款
(1)受讓人在項目開工、竣工時,須向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書面申報,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受讓人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如受讓人不接時申報,視為未按時開、竣工并承擔違約責任。
(2)受讓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執(zhí)行開、竣工建設申報制度的,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將其行為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禁止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3)按照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受讓人取得項目施工許可前應按要求做好裸露士地整治工作,對裸露土地進行苫蓋或綠化,杜絕產生揚塵。
(4)配套部分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
(二)合同編號:海政出(2023)04號
1、合同主體
出讓人:秦皇島市海港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受讓人:秦皇島金昱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2、宗地出讓面積與坐落位置
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2023-04,宗地總面積大寫:貳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平方米(小寫:25,189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貳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平方米(小寫:25,189平方米)。
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興民街以北、規(guī)劃路以東。
3、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工業(yè)用地,面積:2.5189公頃。
4、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50年,按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5、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仟壹佰叁拾叁萬伍仟零伍拾元(小寫:11,335,050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肆佰伍拾元(小寫450元)。
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貳佰貳拾陸萬元(小寫:2,26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6、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7、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8、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2025年2月14日之前開工,在2027年2月13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9、違約責任
(1)受讓人應該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2)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①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②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3)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5)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6)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7)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1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8)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9)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10、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1、補充條款
(1)受讓人在項目開工、竣工時,須向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書面申報,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受讓人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如受讓人不接時申報,視為未按時開、竣工并承擔違約責任。
(2)受讓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執(zhí)行開、竣工建設申報制度的,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將其行為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禁止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3)按照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受讓人取得項目施工許可前應按要求做好裸露士地整治工作,對裸露土地進行苫蓋或綠化,杜絕產生揚塵。
(4)配套部分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
四、對外投資對公司的影響
本投資項目符合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將進一步完善公司產能布局,滿足公司未來業(yè)務發(fā)展和市場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fā)展。本協議的簽訂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對公司2023年度的經營業(yè)績不會構成重大影響,對公司未來經營業(yè)績的影響需視協議的具體落實情況而定。
五、風險分析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宏觀政策調控、市場變化、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將導致該項目的實施存在順延、變更、中止或終止的風險。
(二)項目的投資金額、建設規(guī)模等均為初步測算的計劃數或預估數,具體數額以后續(xù)實際情況為準。同時,未來市場環(huán)境出現較大變化導致市場需求與預期出現偏差,可能存在經濟效益未及預期的市場風險。
(三)項目建設的風險:項目建設時間較長,建設進度、施工情況、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公司后續(xù)將按照當地相關部門要求,積極推進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要求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提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營口金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2月27日
未經數字化報網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特別提醒:如內容、圖片、視頻出現侵權問題,請發(fā)送郵箱:tousu_ts@sina.com。
風險提示:數字化報網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學習分享,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本網站所報道的文章資料、圖片、數據等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參考使用,相關侵權責任由信息來源第三方承擔。
Copyright ? 2013-2023 數字化報(數字化報商業(yè)報告)
數字化報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提供商業(yè)信息服務
浙ICP備2023000407號數字化報網(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浙公網安備 33012702000464號